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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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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  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  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   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  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  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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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区再报关出口的货物操作流程

1、货物进库前,货物所有权人应尽可能提前将预备进保税仓库的货物和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交仓储部,以便仓储部经理安排仓位和相关资源。
2、货物进库时,送货人在海关卡口需填写《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详细填写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金额及核销单号等,经卡口海关工作人员核对签字、盖章带回。
3、货物抵达仓库后,仓库管理员凭送货人带回的已经卡口海关工作人员核对签字、盖章的《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收货(无此凭证仓库管理员有权拒收此货),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理货记录》,连同进区登记单交单证管理员。
4、单证管理员接到《入库理货记录》和《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后,将《非保税货物进区登记单》和相关报关资料交指定的报关公司报关。
5、报关完毕后,单证管理员在收到海关电子数据后,根据《入库理货记录》并比对海关电子数据,如数据一致的,在海关保税仓储系统中作入库处理,如不一致的,须在查明原因后再处理,否则不作入库处理。入库后单证管理员须打印《进库清单》,传真《进库清单》给客户后与正本进境备案清单一体归档。
6、仓库管理员将桩脚卡挂好,填写入库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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